穗規劃資源規字〔2023〕2號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4月2日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工作要求,補齊城市停車供給短板,提供相關規劃和用地政策支持,有效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城市綠色發展道路、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運行效率、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強化停車設施規劃引領
(一)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停車發展需要,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互協同,并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其中關于公共停車場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有關內容,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編制要求,納入詳細規劃,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的依據。
二、加大停車設施用地供應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停車場用地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公共停車場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其用地應當優先保障。
1.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含城市邊角地、收儲用地、閑置地),優先用于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
2.結合城市更新改造,積極增加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
3.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地下綜合管廊等公共設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征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地下空間可以單獨供應。建設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4.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優先用于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
(三)有序引導臨時停車場利用。在不影響正常土地供應和利用的前提下,各區人民政府或者用地權屬單位可以結合停車需求,利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用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
1.已辦理用地手續但尚未供應的政府儲備用地;
2.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暫未開發利用且不屬于依法應當收回的土地;
3.已完善用地手續暫未開發建設的村留用地。
臨時停車場使用期限以及有關管理要求按照土地儲備、閑置土地、留用地相關規定執行。
三、細化新建停車設施供應方式
(四)非營利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公共停車場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其中“非營利性”“公益性”機構和項目應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供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計收土地出讓金;有兩個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計收土地出讓金。
(五)在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內配建的停車場或者兼容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計收土地出讓金。
(六)支持以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
1.先租后讓和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以先租后讓方式供地的,合同約定租賃期屆滿后可以以協議出讓方式續期使用,且達到合同約定使用條件的,可以依據承租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2.以租賃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的,租金起始價應與出讓價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車場用地出讓最低價折算的租金標準。
3.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的,起始價根據租賃時點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市場評估價格進行修正后確定,修正系數為租賃年期加出讓年期與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比值。即:起始價=(租賃年期+出讓年期)÷50×出讓50年市場評估價。
4.以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的,起始價根據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市場評估價格進行修正后確定,修正系數為彈性出讓年期與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比值。即:起始價=(彈性出讓年期÷50)×出讓50年市場評估價。
(七)合理設定各類停車設施用地使用年限。
1.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獨立公共停車場用地、兼容公共停車場用地以及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用地,出讓年限不超過50年,其中,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
2.以租賃方式供應的停車場用地,租賃年限應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
3.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停車場用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與后續出讓年期之和最高為50年。
四、鼓勵公共停車場綜合開發利用
(八)單獨新建50個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或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改建、擴建、增建后增加50個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筑面積,配建附屬商業建筑面積比例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或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
1.地上公共停車場附屬商業建筑面積不超過新增地上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不含附屬商業建筑面積)的10%。
2.地下公共停車場附屬商業建筑面積不超過新增地下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不含附屬商業建筑面積)的20%。
(九)公共停車場配建的附屬商業設施部分須計收土地出讓金。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立項批文時點的協議出讓標準計收土地出讓金。
2.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屬于政府儲備用地的,按照擬出讓時市場評估地價計收土地出讓金,屬于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的,按照擬出讓時市場評估地價的40%計收土地出讓金。
3.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計收土地出讓金。
五、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車設施
(十)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車設施。
1.在符合相關規劃和規范并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利用產權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間、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車場“平改立”等方式建設停車設施。
2.增加公共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無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不計入原地塊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
3.增建的非營利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公共停車場不計收土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劃撥方式登記土地使用權性質,注記未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4.建設單位憑有效的用地證明文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報建,嚴禁借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名義新建機關樓堂館所。
(十一)鼓勵學校、幼兒園在交通等專項論證、環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勢高差、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場等室外活動場地下方建設停車場。
1.學校、幼兒園利用既有操場等室外活動場地增建公共停車場的,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無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不計入原地塊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
2.增建的非營利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公共停車場不計收土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劃撥方式登記土地使用權性質,注記未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3.建設單位憑有效的用地證明文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報建。
4.結合操場等室外活動場地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設置一定比例的臨時停車泊位,供學生家長臨時接送???。
(十二)鼓勵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增加老舊小區停車設施供給。
1.在符合相關規劃和規范并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公共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無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不計入原地塊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不計收土地出讓金。
2.在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公共停車設施的,憑有效的用地證明文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報建。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加停車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所增加的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為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十三)鼓勵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
1.增建的公共停車場須承諾向社會公眾開放,并應當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手續。
2.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無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新增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不計入原地塊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
3.增建的非營利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公共停車場不計收土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劃撥方式登記土地使用權性質,注記未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4.建設單位憑有效的用地證明文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報建。
(十四)前述(十)(十一)(十二)(十三)中增建的停車場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除依法可劃撥的,應當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按照依法受理補辦出讓手續申請時市場評估地價的40%計收土地出讓金。
(十五)前述(十)(十一)(十二)(十三)中建設地上停車樓的,應當滿足原用地規劃條件的紅線、限高、臨街建筑退縮限制要求,梁底凈層高不超過2.4米且無實體圍護結構,公共交通停車場不受凈層高限制。
六、鼓勵超配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
(十六)鼓勵超配停車泊位。鼓勵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影響城市景觀和主體項目服務品質以及海綿設施功能正常發揮、不降低綠地率、區域道路交通可承載的前提下,超過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建設停車場。
(十七)超配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應當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手續。
1.超配的公共停車場,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無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超配的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不計入原地塊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
2.超配的非營利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公共停車場不計收土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劃撥方式登記土地使用權性質,注記未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3.建設單位憑有效的用地證明文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報建。
4.超配的公共停車場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按照本措施第(十四)項規定要求執行。
5.超配部分為地上停車樓的,按照本措施第(十五)項規定要求執行。
七、優化自然資源審批手續
(十八)明確工業用地項目停車配建要求。
1.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項目,可以按照單倍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配置停車泊位。
2.新型產業用地上具有兩種以上主要功能建筑的,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應當按照各類建筑性質及規模分別確定。
3.工業企業在停車配建指標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配置情況,結合專項規劃設計或者交通研究成果開展專項論證,合理確定配建停車泊位數量。
(十九)明確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自然資源審批手續。
1.在既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建設單位無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暫時無法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按照我市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相關規定執行。
3.其余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報建。
八、規范停車設施產權登記手續
(二十)已經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停車場,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公共停車場須整體或整層確權,并且可以整體或整層轉讓、抵押。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停車場用地的,在租賃期間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的解釋權歸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