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放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有效嗎?

2022年8月18日11:02:54裁訴案例1,092字數 156閱讀0分31秒

案號:(2021)渝05民終5576號

【裁判規則】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能因勞動者承諾放棄而不履行。勞動者明確放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僅損害勞動者個人利益,而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該行為無效。勞動者明確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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