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

2021年10月29日17:39:54執行訴訟6,9443字數 1814閱讀6分2秒

婚姻存續期間

購買并登記在妻子和孩子名下的房產

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陳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生育兩子女。2010年9月16日,王某購買廣州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總房款600萬元。2010年11月,該房屋產權登記至王某和兩子女名下,產權份額共同共有?,F房款已付清,無抵押登記。

 

2017年,李某因與陳某的借貸糾紛,將陳某訴至法院。法院判令陳某向李某償還借款500萬元及利息等。后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19年6月以陳某無可供執行財產,終結該次執行。

后經查明,2018年12月,陳某和王某登記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因2010年購買的廣州某小區商品房系由王某出資,離婚后房屋產權歸王某所有。

2019年5月,李某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陳某、王某對上述商品房各占50%產權。

??爭議焦點?
1、涉案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財產?2、被執行人無其它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后確認廣州某小區商品房屬陳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某、王某各占50%產權份額。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涉外商事庭
三級高級法官? 張一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本案的法律事實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應當適用《婚姻法》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本案為代位析產糾紛。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李某作為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有權代位提起析產訴訟主張對陳某的財產進行析產。

關于案涉房屋的權屬問題
首先,涉案房屋以王某和兩子女名義于2010年9月購買,同年11月產權登記在王某及兩子女三人名下。經查,兩子女購房時分別只有10歲、1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屬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不具備購買涉案房屋的經濟能力。

其次,涉案房屋屬陳某、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使房款由王某個人賬號支付,也不能否定陳某、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涉案房屋的事實。

再次,陳某、王某于2018年12月簽訂的離婚協議以涉案房屋由王某出資購買為由約定歸王某所有,表明陳某、王某作為父母并無贈與涉案房屋給子女的意思表示。

綜上,涉案房屋由陳某、王某共有。

關于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
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卻與他人有共有財產,而被執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絕析產以供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情形下,申請執行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被執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本質上是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與共有人的財產共有權發生了沖突。根據立法原意,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共有人的財產進行析產,保護債權人利益。

本案中,李某主張對陳某、王某共有的財產進行析產。代位析產的目的是實現李某的債權,析產僅僅是結果。在析產后,陳某作為被執行人,可積極籌措資金歸還債務達到不執行房屋的目的,在房屋沒有債務負擔后,陳某、王某可以對房屋的權屬重新約定。

經查明,陳某、王某在明知道李某提起訴訟主張債權后,仍通過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王某所有,存在逃避債務的可能,且陳某已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判決對陳某、王某共有的財產進行析產,雙方各占50%。

民法典鏈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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