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張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抵扣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是否合法?

2021年10月28日15:32:03你問我答 勞動仲裁2,986字數 217閱讀0分43秒

企業已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并不因此免除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業作為投保人為勞動者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該保險的受益人只能是勞動者或其近親屬。

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企業以投保人身份主張在賠償款中扣除意外傷害保險金,變相成為該保險受益人的,有違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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