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廖某甲訴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案

2021年10月9日10:33:55裁訴案例2,695字數 2786閱讀9分17秒

王某、廖某甲訴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案

【裁判要點】

  1.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均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當近親屬清晰明確時,法律并未對近親屬領取待遇附加其他條件,因此,社保部門要求由全部權利人共同指定一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民事訴訟判決分割比例確定各自具體份額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
  2. 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工亡職工近親屬依法共有的法定權利,不是家庭共有財產,在近親屬對具體分配沒有協議約定的情況下,社保部門參考民事法律規定的等分原則進行分配,屬于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當事人如對其他近親屬的領取數額有異議的,應循民事爭議途徑另行解決。

【案情簡介】

兩原告訴稱,廖某生前為深圳珉豐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員工,2015年6月8日,廖某因工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被告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工傷認定書,認定廖某屬工傷。原告王某系廖某配偶,原告廖某甲為廖某兒子,第三人廖某乙、第三人鄧某系廖某父母親。除此四人之外,廖某生前并無其他直系親屬。經訴訟,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了保險待遇核準決定書。兩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告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被告以“須由全部權利人共同指定一個支付帳戶或者通過民事判決分割比例確定各自具體份額后” 這一無法律依據的理由拒不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為維護合法權益,兩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

  1. 被告向兩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88440元;
  2. 被告向兩原告支付喪葬補助金18162元;
  3. 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鹽田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19)粵0308行初1493號行政判決:被告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和原告廖某甲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88440元及喪葬補助金18162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均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未對近親屬領取前述待遇附加其他條件,說明,被告所述“須由全部權利人共同指定一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民事訴訟判決分割比例確定各自具體份額”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

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系職工因工死亡后國家對其近親屬給予的法定補償,屬于工亡職工近親屬依法共有的法定權利。但《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共有性質作出明確規定。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關于共有關系不明的認定方式,僅物權法進行了規定,雖然本案所涉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屬于物權法調整范圍,但該法關于共有關系的認定具有參考意義,且司法實踐也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調整了對共有關系不明的認定和處理。參考物權法和相關司法實踐,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作為一種“其他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的民事權利”,不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在近親屬對具體分配沒有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分配。

另外,社保經辦機構向工亡職工近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范疇,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屬民事法律范疇,兩者分屬不同的法律領域,法律并沒有規定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需以民事法律途徑作為前置處理程序。因此,當近親屬清晰明確時,其民事爭議不是社保經辦機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事由。

【專家點評】

本案系廖某因工傷死亡后,被告(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因全部權利人沒有共同指定一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民事訴訟判決分割比例確定各自具體份額(見被告向原告王某作出的《關于〈申請書〉的答復》),未向原告和第三人(近親屬)實際給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而引起的行政爭議,對其審理具有涉及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許可和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的復合性特點,其判決之亮點恰恰在于知微見著,對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作出“被告所述‘須由全部權利人共同指定一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民事訴訟判決分割比例確定各自具體份額’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以下簡稱“無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判斷。

第一,判決認可被告對原告和第三人作出的“近親屬”的認定,承認和肯定原告和第三人相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其他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的民事權利”);

第二,判決認可被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之有關“近親屬”之規定,對原告和第三人作出的、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的行政給付決定的合法性;

第三,判決對于被告不予實際給付的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及其向原告說明的理由作出否定性的準確評價,其理由如下,一方面,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是執行性和輔助性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個已經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實施的行為,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本質上仍是一種體現和落實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上的約束力的行為或者手段;另一方面,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的目的在于實現和落實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的作用和后果,保障相對人的基本權利(社會保障權),行政機關無權在此過程中設立審批條件,從而將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轉化為行政許可行為,是為違法。故而,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雖然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它仍然是一種基于行政機關職權的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一樣,可能產生侵犯相對人權益事實的情形,如本案所述,原告和第三人無法及時取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根據行政法治原理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0項和第12項,行政機關對行政事實行為損害結果應當承當法律責任,行政給付決定的相對人就違法之補充性的行政事實行為亦有權通過行政訴訟取得救濟。

因此,本案判決通過對“無明確的法律依據”的牢牢把握,就被告之補充性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作出評價,在細節中體現法治精神,為行政權劃定邊界、明晰裁量。一者,明確只要被告在行政給付決定中載明原告和第三人因系“近親屬”而為相對人、行政機關具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的義務即可;二者,明確被告無須介入私域自治領域,對原告和第三人在“近親屬”范疇內,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系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加以定性,若彼等爭議,應另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三者,明確被告具有向“近親屬”提供的任一銀行賬號進行轉賬、以履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的支付義務的選擇性裁量權,無需設定行政許可條件并行裁量怠惰之能事,造成“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見《立法法》)的違法現象??傊?,本案判決恪守規范、思路清晰、邏輯完整、聚焦問題、保障權利,能夠糾正行政機關的慣常思維及其中存在、尚不自知的違法現象并具有依法行政的警示作用。

尤樂?|?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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